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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
          发布时间:2020-09-27 浏览:7063 发布人 :管理员字体:

          第一条 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,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、主动性 、创造性 ,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 ,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根据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等党内法规和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8〕29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 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    第二条 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,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,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、不属实,或者纯属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。

         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,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,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。

          第三条 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 ,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、维护名誉 、消除负面影响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。

         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,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。

          第四条 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、审慎稳妥,属地管理  、分级负责,谁核实 、谁澄清,严管厚爱结合、激励约束并重。

          第五条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 、审查调查 、干部监督等部门(以下称承办部门)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。

          第六条 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,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:

          (一)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、换届选举、交流任职、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;

          (二)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;

          (三)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 ,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        (四)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第七条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,一般不予澄清正名:

          (一) 举报问题不实,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 ,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        (二) 因客观条件所限,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;

          (三) 举报问题不实,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        (四)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。

          第八条 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举报后 ,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。经评估,拟予澄清正名的,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 ,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。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,拟予公开澄清的,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
          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,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,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。 

          第九条 承办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方案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理由,不实举报的主要调查过程、主要证据 、认定依据、调查结果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、方式等内容。

          第十条 实施澄清正名时,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,与该单位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。

          (一) 书面澄清。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,载明澄清事项、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。

          (二) 当面澄清 。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,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。

          (三) 会议澄清 。适当选择在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、民主生活会 、组织生活会、干部职工大会 、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。

          (四) 通报澄清 。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、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。

          (五) 媒体澄清 。经由媒体扩散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,消除影响。

          以上澄清方式 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 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条 采取会议澄清 、通报澄清、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 ,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,尊重其意愿 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条 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,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单位 、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条 在选拔任用、换届选举 、交流任职 、评先评优等期间,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,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,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条 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 ,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,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条 澄清正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,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 ,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。

          承办部门为乡镇、街道纪委的,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条 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、勇于创新 、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 、错告的,澄清正名完成后 ,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。

          第十七条 在澄清正名工作中,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、商业秘密 、工作秘密。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 ,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。

         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,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条 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,但通过网站 、论坛、微信等方式,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 ,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 ,认定为不实举报的 ,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条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(出)机构、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条 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 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。

          来源 :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、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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